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4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在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现将调整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按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出台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