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3〕593号
2013-11-19

关于印发《关于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3〕59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9日

 
关于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6号)文件精神,经商杭州市财政局同意,现就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在市下达年度招聘计划内招聘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对象为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可享受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所需资金可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50%确定,剩余50%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实际列支时根据个人工资福利待遇计算)。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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