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杭州市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3〕421号
2013-08-19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杭州市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3〕421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建立杭州市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9日

 
关于建立杭州市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

为保障公益性服务岗位在岗人员的基本生活待遇, 从2013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 建立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 其中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按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130% 确定;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按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110% 确定。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3〕22号) 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750元调整为 1911元;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 1617 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公益性服务岗位相关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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