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国资发〔2011〕15号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国资发〔2011〕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及2011年8月8日四部委视频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包括原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到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前及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停办撤销前,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按规定经批准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上离岗退养(包括内退、病退、协缴且未置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等)但未转岗,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改制时尚未置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在改制后企业办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退职)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体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认定。
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机构(如高职学院、职工大学、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机构)的退休教师,也可以按照本实施意见落实相关待遇。
二、补贴标准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渠道发放。所在地各级政府办同类机构同类人员的参照对象以及相应待遇标准,由各级政府依据当地举办同类教育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经费来源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分配。
四、生活补贴发放方式
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由负责发放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发放。发放生活补贴的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不得将补贴计算时间提前或者延后。同时,企业不得擅自停发或降低企业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发放水平。
五、工作程序
(一)国有企业退休教师人员统计。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企业不存在的由其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退休教师人员档案资料整理、资格初审、人员公示、待遇申报等相关工作。对拟纳入解决范围的人员情况,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再由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后,以学校为单位向各级国资监管部门或各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及驻地中央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撤销的由承接主管职能的部门)负责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对于经认定具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身份的退休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退休教师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生活补贴标准确定。对已认定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的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召集国资、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今后国家和省、市调整退休教师或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时,相应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五)资金筹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测算、筹集以及补贴资金的确认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
(六)补贴发放。生活补贴由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按照经认定的退休教师人员名单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及时限要求,按时足额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协调和组织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指导督促各部门、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国资、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规范操作,确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到位,并将工作进展情况、解决范围人员情况以及实施操作中的特殊问题及时向上级国资、教育、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请示汇报。
(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要提前研究政策口径,做好工作预案,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对于目前仍然在岗,今后一段时间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高等教育学校的教师,在岗期间仍执行原待遇标准,退休后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解决待遇问题。
(四)我省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市在浙国有企业所办的职教幼教机构的退休(退职)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在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养老金发放所在地解决,并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
(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工作不上网,不做公开报道。各级政府要采取适当形式,使企业职工尤其是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各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和解释,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六)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原则上要求在2011年底前落实到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