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杭民发〔2011〕220号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杭民发〔2011〕220号
各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逐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不断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水平,现将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综治(维稳)和城市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3年晋档一级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表(单位:元)
标 准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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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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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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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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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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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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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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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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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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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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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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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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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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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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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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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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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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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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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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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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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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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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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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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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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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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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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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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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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绩效奖金。
1、月度绩效考核奖励。按人均每月1000元的标准,根据日常考勤(包括加班)、工作考核等情况发放。
2、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5%基数,结合当年度待遇核发实际结余等因素核定,并拉开档次。
(三)补(津)贴。
1、生活性补贴:每人每月300元,主要包括误餐、通讯、交通、物价等补贴;
2、防暑降温补贴:每人每月160元,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4个月);
3、职称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每年有个案研究)的,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职称津贴。
4、特殊地区津贴:每人每月50元。特指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中设置社区的工作人员津贴。
(四)住房公积金。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统一享受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个人所有。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五)社会保险缴费。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单位缴纳的上述社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当月全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确定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之和。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门诊统筹个人账户资金和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区、余杭区。
(二)本通知所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均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市委〔2008〕20号文件有关经费核拨原则,按各50%比例配套保障。对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核定的其他人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原有口径和标准执行。
(三)基础工资晋级须经街道(乡镇)考核合格后于当年7月1日起执行。新提升任职的,结合本人次年职务年限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所任职务工资标准;降低职务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套入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四)月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办法及考核奖励金额内部分配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考核工作由街道(乡镇)负责,月度绩效考核奖励按月发放。各地考核办法及分配标准报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
(五)离(退)休人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其所任职务基本工资的20%核定,同时享受月度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金。
(六)从事社区工作的年限认定,由各区民政局负责。跨地区的,由市民政局负责。
(七)本通知实施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原职务年限工资按现行基础工资标准一次性进行套改,社区工作年限1-3年的,套入档次一级,4-6年的套入档次二级,以此类推。
(八)本通知所涉及的开支标准和项目口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上述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提高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杭财预〔2008〕1057号、杭民发〔2008〕242号)同时废止。
(十)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