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2011年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总工〔2011〕59号
2011-08-16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2011年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总工〔2011〕59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产业(局、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先进)的关怀,保障部分收入偏低劳模(先进)的基本生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均有调整的实际情况,经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调整市区2011年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
1、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900元的省级劳模补足到1900元。
2、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800元的省级先进补足到1800元。
3、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700元的市级劳模补足到1700元。
4、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600元的市级先进补足到1600元。
5、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750元。
6、不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失业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550元。
二、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的其他事项,仍按杭政办函〔2006〕162号文件精神执行。
新的补助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总工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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