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89号
2007-07-2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先进)的关怀,保障部分收入偏低劳模(先进)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市区200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均有所提高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62号)精神,新的补助标准调整为:
(一)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300元的省级劳模补足到1300元。
(二)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省级先进补足到1200元。
(三)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市级劳模补足到1100元。
(四)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市级先进补足到1000元。
(五)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500元。
(六)不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失业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300元。
二、市区劳模(先进)每年的低收入补助标准,由市总工会、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根据市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等的变化情况研究确定并公布实施。
三、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的其他事项,仍按杭政办函〔2006〕162号文件精神执行。
新的补助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7月28日


关闭
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朋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