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淳劳社〔2007〕56号
关于调整我县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淳劳社〔2007〕56号
淳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为切实解决我县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部分原厂级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对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社险〔2004〕24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杭劳社险〔2004〕310号),和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05第26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县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
凡在我县属国有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业1982年底前任厂级(独立法人单位,下同)领导,1994年底前在厂级领导岗位退休或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之前(以淳安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改制之日为准)退休的人员。
厂级领导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厂长、副厂长,以及厂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专职工会主席,以及享受厂级领导待遇的人员。
二、生活补贴的标准
1、1994年底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原任党委建制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280元;原任党委建制企业副职及党总支建制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260元;原任党总支建制企业副职的,每人每月240元;原任党支部建制、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的,每人每月200元。
2、1995年1月至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原任党委建制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140元;原任党委建制企业副职及党总支建制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130元;原任党总支建制企业副职的,每人每月120元;原任党支部建制、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的,每人每月10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厂级领导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四、发放对象的认定和审核
符合享受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条件已经审批并发放待遇的人员不再重新审批。新增发放对象,由退休人员到其所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室)领取并填写《企业部分厂级退休领导生活补贴审核表》(见附件一),经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室)盖章,和原企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五、执行时间
1994年底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1995年1月至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自批准次月起享受。
六、根据县委办公室《关于适当解决原行政机关工作调企业退休人员有关补贴的通知》县委办〔1998〕38号文件精神,原行政机关调企业补贴与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但允许其任选一种。申请享受原行政机关调企业补贴更改为享受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生活补贴的退休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次月起调整。
七、根据本通知发放厂级领导生活补贴后,原淳安县劳动局《关于转发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通知》淳劳〔1998〕38号文件停止执行。
淳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