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6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9日
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先进)的关怀,帮助低收入劳模(先进)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八次联席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6〕10号)有关精神,现就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和1955年至1965年省、市政府(委员会)评选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对象:
(一)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省部级劳模。
(二)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省级先进。
(三)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市级劳模。
(四)月收入低于900元的市级先进。
二、收入核定
(一)在职劳模(先进)的月收入指本人上年度全年工资总额(含各种奖金、津贴)的月平均数。
(二)退休劳模(先进)的月收入指本人上年度全年养老金总额(含市补每月42元的生活补贴和清凉饮料费,不含劳模荣誉津贴)的月平均数。
(三)无固定收入指本人上年度无收入或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
(四)无固定收入的收入按《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计算。
三、补助标准
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省部级劳模补足到1200元。
(二)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省级先进补足到1100元。
(三)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市级劳模补足到1000元。
(四)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900元的市级先进补足到900元。
(五)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400元。
(六)不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失业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200元。
四、补助对象核定
(一)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补助对象的核定,组织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补助对象的核查工作。
(二)基层工会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会要主动与劳模(先进)联系,组织符合补助范围的对象填写《杭州市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审请表》,并与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或街道劳动保障站核实其月收入,签署意见后于当年7月底前报送相关区总工会、产业工会。
(三)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上报的《杭州市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审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杭州市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汇总表》,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申请表和汇总表可在“杭州工会”网www.hzgh.org“工会文件”栏目下载)
五、补助款发放
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对各区(产业)工会上报的情况认真核对后,向市财政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接到市总工会的申请后,1个月内将补助款划拨到杭州市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账户中。
市总工会负责补助款的发放工作,从财政补助款到之日起1个月内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六、有关事项:
(一)补助对象的核定时点为当年6月30日,之前已去世或调离杭州的,不再享受低收入补助待遇。
(二)申请对象人事(档案)关系、居住地和户籍关系不在一处的,以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地)为准。
(三)市财政核拨补助款后,发现有遗漏者,不再列为当年补助对象,其当年补助由所在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负责解决。
(四)对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劳模(先进),其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核定补助款。
(五)劳模(先进)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分,或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含开除党籍)、留用察看处分的,不予补助。
(六)低收入劳模(先进)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本实施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五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申请表(略)
2.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