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9〕100号
2009-06-24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9〕1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24日

 
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综合治理,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长效机制,深化企业拖欠工资源头治理工作,逐年减少企业拖欠工资数、举报投诉案件数以及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数,建立具有杭州特色的欠薪应对机制,做到发现早、处置快、效率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
二、具体内容
(一)建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联动机制
1 、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委维稳办、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发改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组成的 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 定期召开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联席会议, 研究解决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有关事宜 。杭州市 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联动机制的 具体办法,由市委政法委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制定 。
各区、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 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协调。 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列入“平安杭州”考核内容。
2 、落实目标责任制。 加强有关 部门的沟通,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和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增强对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综合处理能力, 有效解决社会普遍反映的“欠薪逃匿”处置难和一些企业“欠薪老大难”等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 、健全失信惩处机制。企业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查实有 拖欠职工工资 20 万元以上或拖欠职工工资两个月且涉及职工人数 50 人以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在查实当年,有关部门 应暂缓将其列入免检、免审范围;暂缓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暂缓出具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限制市场准入与招投标活动、降低或取消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等。 对企业拖欠工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涉及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恶意欠薪或“欠薪逃匿”案件, 司法机关 应当依法介入,及时查处,维护社会稳定。
(二)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1 、 健全完善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1 ) 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解决建筑企业应支付但无力支付或无故拖欠、克扣、逾期拒付职工工资所实行的保障制度。( 2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筑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内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结束后六个月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经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同意予以退还,以防止建筑企业应支付但无力支付或无故拖欠、克扣、逾期拒付职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3 )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劳动保障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2 、建立完善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 1 )凡租用他人房屋、场地或设备经营的企业(含在商场、超市等场地内租赁、联营的企业,以下统称租赁经营企业),均应遵守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2 )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按“谁得益谁负责,谁租赁谁连带”的原则,按租赁经营企业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倍缴纳。新注册成立的租赁经营企业,按其工商注册资金的 10% 缴纳,但最低不得低于用工总人数乘以当地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总额的 3 倍。( 3 )租赁经营企业应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银行开设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内,租赁经营企业到期或停止租赁,三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工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予以退还。租赁经营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三)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1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指 为了解决因企业经营者拖欠职工主要是农民工(下同)工资造成其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职工工资或临时生活费、路途费(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
2 、应急周转金的垫付范围。 ( 1 )因 企业经营者隐匿 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2 )因企业确属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3 )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
3 、应急周转金的筹措。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筹措, 在财政部门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上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应急周转金的 具体额度标准为:市本级不少于 500 万元,区、县(市)不少于 200 万元,街道(乡镇)不少于 50 万元。
4 、应急周转金的列支。应急周转金使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并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登记。应急周转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并接受审计监督。
5 、应急周转金的垫付 。 对符合垫付范围且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垫付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或其他原因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或发给临时生活费、路途费。
6 、应急周转金的清偿与核销。 ( 1 )因企业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等,由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偿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由执行法院收回应急周转金的垫付部分,直接偿还应急周转金。因企业破产的,从破产企业破产财产中清偿的职工工资中划转偿还应急周转金。( 2 )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核销额度控制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内。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制定。
(四)完善企业欠薪预警和处理机制
1 、加快推进网格化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是指根据监察管辖规定,按照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的数量和监管内容,以街道(乡镇)为基础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一网格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包括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在全市全面实施更加实时、有效、动态的企业工资支付监管网格化管理。
2 、 健全欠薪预警制度。 通过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工作人员对网格内用人单位进行的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信息采集,实施“一户一卡,一网一册”的劳动保障动态监管,实现对企业的欠薪预警,并根据企业欠薪的严重程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同时将日常巡查掌握的企业欠薪行为、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信息及时报告当地维稳部门和公安部门,做到发现早、介入快,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3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欠薪三级联动机制。 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三级联网,十分钟互动、动态监管、快速有效的联动处置欠薪事件机制。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化建设的投入,研发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预处理系统,实现举报投诉以街道(乡镇)为主的“多点受理、统一管理”的监察信息系统。
(五)落实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责任制
认真抓好各区、县(市)政府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各地要以上年查实的应清欠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每年减少 20% 确定企业拖欠工资额的目标控制数,并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现欠薪投诉少、发现早、处置快、效率高的目标,最终实现“零欠薪”。
        (六)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
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进一步增加市、区县(市)两级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数,使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适当增加中队工作人员,推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向纵深发展,不断夯实劳动用工管理基础。
进一步增加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经费,改善监察装备和办案条件,切实保障和落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经费和各项待遇,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人员待遇与社区工作者待遇相当。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杭州”的一项民生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共识,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的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任务要求,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里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先进区、县(市)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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