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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05-11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至5月2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21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詹水娣  联系电话:89601327

联系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907室


附件:

1、关于《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起草说明

2、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1


关于《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关于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上一次调整是2021年8月1日,间隔已超过两年时间。我县历年来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执行浙江省公布的中间档(以前共有四档执行第三档,今年共有三档执行第二档),按第二档执行既能提高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也符合我县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2024年1月15日,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5月9日,杭州市政府印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号),明确了杭州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求其他县(市)及时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们起草了《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关于起草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

4、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号)。

三、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2070元调整到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由原来20元调整到22元,分别提高了9.18%和10%。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新的标准调整时止。《通知》发布后,2021年12月6日印发的《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淳政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四、关于起草《通知》征集意见的过程

在起草《通知》过程中,我们及时征求了县经信科技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看,均表示同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现正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2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由2070元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元调整为22元。

本通知发布后,《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淳政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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