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浙江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3〕7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在梳理现有政策、广泛听取意见、书面征求各区县(市)和市有关部门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从2023年10月8日至11月6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1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张黎,0571-85252698。
联系地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1905室,邮编310026)
电子邮箱:564843916@qq.com
附件:
1.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8日
附件1:
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门类和的重要门类,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标杆城市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3〕7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支持措施及实施细则。
一、支持创新创优发展
围绕我市“五大产业”生态圈布局,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鼓励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和中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价值链提质发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行业专业化服务能力和能级提升。
(一)行业知名企业引聚支持
鼓励支持《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杭落户,或在杭设立区域总部、上市企业总部、贸易型总部等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并符合政策条件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已被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总部企业星级评定结果,给予人才授权认定名额,并按规定享受购房优先摇号、购房(租赁)补助、子女教育、交通出行等相关人才政策。总部企业完成股改、上市、并购重组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龙头型、领跑型企业资助
1.支持对象及标准。对接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三优三百”计划,鼓励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股权、重组、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创优,加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重点培育企业库建设,重点培育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营收占比50%以上、上年度营收首次突破2亿元、4亿元、6亿元、8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80万元资助,每上一个层级可按差额补足相应资助。上年度首次被认定为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跑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首次在国(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的,按我市相关支持规定给予奖励。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复核确认后,市级财政给予相应资助。
3.申报材料。(1)《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龙头型领跑型企业资助申报表》(附件1);(2)相关佐证材料;(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高端创新创优项目资助
1.支持对象及标准。鼓励高人力资本、高附加值、高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态及创新产品加快发展,支持人力资源科技、人力资源大数据平台、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供应链等细分领域具有创新属性的项目在杭落地运用,经项目初评、路演评审等程序,确定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资助。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初评、项目路演评审,择优遴选、公示后,确定资助对象,市级财政给予相应资助。
3.申报材料。(1)《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高端创新创优项目资助申报表》(附件2);(2)项目说明书及佐证材料清单(附件3);(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推动数字化转型发展
坚持数字赋能、智慧发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扩大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AI大语言模型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场景运用,入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可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对成功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原始发明专利授权,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市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二、促进集群集聚发展
围绕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不断优化我市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体系,促进产业集聚功能优化与产业园平台提档升级,加强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聚支持,提高产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和配套服务能级。
(五)产业园建园支持
1.支持对象及标准。各区、县(市)要加强科学谋划,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产业特点,落实投入政策,加快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新建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投建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资助。创建高一级别产业园的给予差额资助。
2.认定程序。
(1)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办法执行。
(2)市级产业园认定标准及程序:
认定标准:
a.具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产业园所在地支持产业园建设,对园区定位、功能布局、技术平台、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
b.具有完善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制度体系。出台市场化引才奖励、房租、金融等方面优惠政策,具备科学规范的企业准入和退出、项目扶持、年度考核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c.具有一定的建筑面积及入驻企业。综合性园区核心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特色、专业化产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设施完善,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综合性园区入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且上年度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3家,或入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化园区入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少于15家且上年度产值超3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3家,或入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d.具有较完善的管理服务功能。园区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可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请、投融资、法律咨询等服务。
市级产业园认定程序: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社保局采取材料审核、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园区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3.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产业园运营主体经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后,市级财政给予相应资助。
(六)产业园运营支持
1.支持对象及标准。支持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第三方机构参与产业园运营与管理,对符合市场规律、权责分明、管理规范且通过年度考核的国家、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年、40万元/年、3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每个园区最多可获得3次补助。鼓励产业园创立博士后工作站、就业见习及公共实训基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产业园运营主体经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园运营绩效进行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确定资助额度,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相应资助。
3.申报材料。(1)《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助申报表》(附件4);(2)产业园上年度业绩报告;(3)入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相关产业链企业名册、主要业绩及主营业务开展情况;(4)产业园运营方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机构设立依据复印件。
三、推动“出海”开放发展
坚持畅通国际大循环,深化“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内涵,扩大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开放准入,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高品质赋能人力资源服务业标杆城市建设,全力提升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要素全球配置能力与国际竞争力。
(七)支持企业“抱团出海”
1.支持对象及标准。支持发展离岸服务外包、海外招聘、跨境培训、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出口等高附加值业态,鼓励有条件、有实力、有品牌的人力资源服务龙头型企业,在“一带一路”、RCEP沿线等国(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研发中心和海外引才工作站,凡首次纳入我市“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名单”的,给予10万元资助。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后,市级财政给予资助。
3.申报材料。(1)《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抱团出海”资助申报表》(附件5);(2)市商务局发放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管部门发放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及相关佐证材料;(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人力资源服务贸易平台支持
1.支持对象及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贸易出口基地,加快培育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服务贸易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产业园运营方经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后,市级财政给予相应资助。
3.申报材料。(1)《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抱团出海”资助申报表》(附件5);(2)有关佐证材料;(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鼓励协同融合发展
坚持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专业高效、匹配供需的优势,引导鼓励企业服务重大战略,深化业态关联、链条延伸和服务场景应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链与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协同配置与融合发展。
(九)市场化引才激励
1.支持对象及标准。充分发挥市场要素、用人单位招才引智主体作用,加大社会力量市场化引才荐才支持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我市各类用人单位选聘(引荐)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凡从市外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且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16万元及以上的,按猎头服务费60%给予引才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30万元。获奖励的企业可优先入选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群英榜、猎手榜、风云榜,并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支持。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后,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相应资助。
3.申报材料。(1)《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才奖励申报表》(附件6);(2)引进人才简历、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引进人才年完税证明;(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业务合同、服务费拨付凭证;(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涉及当事人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材料应另加标注)
(十)支持服务重大战略
1.支持对象及标准。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深度参与稳就业促就业行动,面向我市“五大产业”生态圈重点企业、重点就业群体、灵活就业人员等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行业组织,为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就业帮扶、乡村振兴、共同富裕、零工市场、劳务品牌建设等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对贡献显著并有实际服务案例的,经综合评定后择优资助,每家资助20万元,并在项目申报、荣誉推荐、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行业组织经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公示,确定资助对象,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资助。
3.申报材料。(1)《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服务重大战略资助申报表》(附件7);(2)服务重大战略的成效、案例等佐证材料;(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设立依据复印件。
(十一)支持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1.支持对象及标准。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就业供需对接平台、提供便捷可及的就业服务,支持提供招聘求职、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辅导、建立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大学生就业见习岗位等多元化、专业化服务。凡组织30家以上市属用人单位赴省外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开展对接洽谈和招聘活动,或在省内外高校开展硕士、博士专场招聘会的,经综合评定且效果显著的择优资助,每场(次)活动资助2万元。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公示,确定资助对象,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资助。
3.申报材料。(1)《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资助申报表》(附件8);(2)活动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单位、活动成效、宣传报道等佐证材料;(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引导规范持续发展
优化诚信透明的行业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参与行业标准化建设,健全行业发展的基础制度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参与行业标准化建设,加大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其助推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作用,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合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十二)支持参与行业标准化建设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化与标准体系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和管理规范诚信担当的行业龙头企业,承担和参与高级人才寻访、互联网招聘、人才测评、数字化用工平台等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制修订或提供技术服务。承接或参与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并正式发布的,可享受市标准化建设相关政策支持。
(十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支持
坚持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经营、诚信服务与合规发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CSR)信息披露,对定期编制、自愿披露和公开发布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在行业荣誉推选、诚信机构推荐、项目申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四)加强行业专业人才选育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选树计划,择优推荐优秀行业领军人才参评国家、省、市级各类人才计划,入选后可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待遇。
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以企业规模、研发投入、产业贡献等因素,授权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开展人才分类认定。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对业绩突出、贡献显著的行业领军人才,符合相应序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学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通过本市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接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开展行业领军人才研修培训,每年选派60名左右行业领军人才、骨干人员赴国内、境外开展行业学术交流和研修活动,其培训标准参照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规定实施。
七、附则
(一)本细则中的企业指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凭证,人力资源服务业营收占比超过50%的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年营收超1000万元。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杭设立的分公司,可申请中高端业态创新项目资助。每家企业当年所获资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市财政局按规定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总额控制、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资助资金由按注册地址划分至的区、县(市)财政先行全额拨付,市财政承担部分由杭州市级统筹安排,按规定纳入年终体制结算或者专项转移支付。采取按年度申报、当年审定、次年兑现的资金兑付方式。龙头型领跑型企业资助、中高端创新创优项目资助、产业园建园支持、支持企业“抱团出海”、加强行业专业人才选育由市级财政承担;行业知名企业引聚支持、产业园运营支持、市场化引才激励、支持服务重大战略、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等资助由市级和区、县(市)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三)市、区县(市)两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须协同配合,及时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通报有关实施情况,共同研究解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检查监督。
(四)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项目执行情况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工作措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如未能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则取消相关区、县(市)之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
(五)申报对象如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经认定不符合政策支持的事项发生等情形,则应取消相应奖励、补贴和五年内申报杭州市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六)本实施细则若与其他政策属同类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