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杭州市市级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专项资金绩效,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梳理现有资金政策、广泛听取意见、书面征求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杭州市市级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从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7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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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杭州市市级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9日
附件
杭州市市级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等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级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包括:服务关怀经费、健康体检经费、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节日慰问费。
二、资金保障对象
(一)在杭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退休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退休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等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应填报《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和《档案移交名册表》,经退管经办机构审核,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手续的次月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二)因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待遇不予补发,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三)市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杭定居人员、在浙江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杭州市区户籍铁路系统退休人员,按规定参照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四)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应及时告知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在地社区,去世次月起停止社会化管理服务,不再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未及时告知而多发待遇的,将予以追回,涉嫌故意隐瞒欺诈的,按相应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因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或未及时进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原因,被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暂停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五)非在杭参保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移交杭州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按原渠道保障经费,不列入我市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三、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服务关怀经费。统筹用于退管公共服务、自管小组建设和住院慰问、大病慰问、丧事料理等慰问关怀。其中,退管公共服务主要指各级退管经办机构组织退休人员集体活动、志愿服务、退管工作人员和退休骨干人员培训,选树退管工作先进典型,建立文化养老平台和品牌,建设维护数字化服务平台,管理档案及数字化加工,开展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购买第三方服务等。自管小组建设主要指自管小组长学习培训、服务活动,对自管小组长,通过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公示,可每年根据管理服务人数按不超过10元/人的标准,给予退管服务经费补助。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凭住院证明(能够通过大数据核验的可不提供)给予150元/次慰问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退休人员去世,给予200元的丧事料理慰问费。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个人自付支出(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职工医保、城乡居保、大病保险、医疗困难求助等医保基金承担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超出5000元的,凭个人医疗费用查询单(能够通过大数据核验的可不提供),根据自付金额,给予大病慰问,其中:年支出不超过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年支出超过1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元慰问。具体标准根据可用于大病慰问的经费额度和申请情况确定。
(二)健康体检经费。统筹用于两年一次的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每次体检经费标准为400元/人。各级退管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参检且上传体检报告的人数,与承检医院结算费用。在杭州市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在常住地医院自费参加体检,凭体检原始发票到社会化管理所在地按实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体检经费标准。
(三)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统筹用于街道(乡镇)社区组织的自管小组文化、体育、游览活动,每人每年限参加1次,不能发放现金或购物卡等代金卡(券)。75周岁以上及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可以组织慰问,发放慰问品。
(四)节日慰问费。杭州市区退休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节日慰问费,其中春节1200元,端午、中秋节各800元。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按资金使用年度退休人员人预计数安排预算,由社会化管理服务地的区财政负责保障。杭州市区退休人员常住地变更后,凭有效居住证明(非杭州市区户籍提供居住证;杭州市区户籍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向常年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提出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转移申请,主城区(指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本级)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在主城区范围内转移的,由社会化管理服务地保障经费;主城区与其他区间或其他区之间实行跨区域委托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由委托地财政承担。
年预算安排标准:服务关怀经费120元/人,其中区退管经办机构可按15元/人的标准预留资金,用于区级退管公共服务和年自付医疗费支出超过1万元的大病慰问及重点、特困人员慰问。健康体检经费200元/人,经费在体检年度安排。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130元/人。节日慰问费2800元/人,按现行规定,其中1000元/人由一般公共预算等安排,1800元/人由社保基金列支。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有关规定,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有关区适当补助。统一补助比例,以2021年与2022年两年平均支出计算的市、区实际支出为基期数,根据市、区基期数差额部分确定上下划基数,2024年起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社保基金承担部分除外)。
由市退管经办机构管理、未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的在杭参保异地户籍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经费标准参照移交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可以根据年度工作实际需要,用于全市退管公共服务经费和慰问关怀经费等。在浙江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移交杭州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铁路系统退休人员除外)。
(二)资金使用。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其中节日慰问费、健康体检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其他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人力社保部门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应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至各区,并于资金使用年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拨付剩余资金。各区应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编列预算。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规范等方面的日常指导和考核。各级退管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项目和内容使用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档案架、档案柜等存放档案设备除外),严禁用于未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及与社会化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发给退休人员个人的待遇和经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实名发放。
(三)资金结算。按先预拨、后清算进行资金结算,原则于预拨次年第二季度开展清算。健康体检经费根据标准按照实际人数计算的金额两年结算一次。节日慰问费、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根据标准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服务关怀经费按实际发生数结算,且不超过按12月底人数计算的金额结算。
五、资金绩效与监督
(一)注重资金绩效。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三)做好信息公开。各级退管经办机构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部门网站或退管经办服务场所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用途及具体金额等。大病慰问和自管小组长补助,应在部门网站或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慰问(发放)金额,不得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等个人敏感信息。
(四)加强责任追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其他事项
(一)主城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专项资金,其他区、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制定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国家、省、市对本办法所涉内容有特别规定或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杭劳社退管〔2006〕180号、杭财社〔2006〕790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退管〔2008〕213号、杭财社〔2008〕768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杭劳社退管〔2009〕206号、杭财社〔2009〕735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杭劳社退管〔2010〕1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异地户籍企业退休人员发放节日慰问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劳社退管〔2010〕132号)、《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劳动合同制退休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通知》(杭劳社退管〔2010〕257号)、《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标准的通知》(杭劳社退管〔2011〕7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杭人社发〔2012〕117号)、《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06〕1043号、《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杭财社〔2006〕100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