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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浙江省**市**区**街道办事处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
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罚决字(2023〕第**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月**日在浙江省**市**区******提供虛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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