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终止50周岁女主管劳动合同后导致支付赔偿金46万元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万元等,仲裁决定终结审理,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6万元等
一、基本案情
2004年6月7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任验货部验货员。2008年8月1日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岗位为验货部任验货员。2011年8月1日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岗位为验货部任副主管。2014年8月1日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无固定期限、岗位为验货部任主管。2019年4月被告要求原告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以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为由拒绝配合办理。
2019年4月30日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你与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将于2019年5月4日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公司已经多次通知并提醒你递交相关退休申请材料,至今仍未收到你填写的参保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审表以及你的个人人事档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你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5月5日起自动终止,请您于2019年5月5日前做好工作移交,办理退职手续。嗣后原告继续打卡至2019年5月5日。
原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休。2019年11月7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决定书载明理由为:根据档案记载,原告45周岁前在公司担任副主管、45周岁后仍在公司担任副主管,根据有关规定,原告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
二、裁判结果
2020年6月17日原告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万元等。2019年9月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终结审理。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职工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6万元(15590元/月×15个月×200%)、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