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医疗费用11万元,仲裁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2018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2019年4月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伤害,2019年7月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初次劳动那里鉴定结论为五级。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先后为劳动者支付医疗费共41万元,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30万元,剩余11万元无法报销,现用人单位申请仲裁,要求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医疗费用11万元。
二、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支付了医疗费41万元,但是用人单位在工伤治疗期间及支付工伤医疗费前,用人单位未告知劳动者工伤医疗费用中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劳动者承担,双方对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未经协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是自愿支付,现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医疗费用11万元,本委不予支持。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用人单位的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