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 桐人社发〔2015〕187号
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
桐人社发〔2015〕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5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10.9元调整为13.8元。
二、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1)城镇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按新的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计算,调整为1071元。(2)农民合同制职工(须连续工作满一年)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月标准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
三、执行起始时间。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