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应急救援〔2018〕83号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应急救援〔2018〕83号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援力量在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浙江是经济大省,也是受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多发,应急救援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应急救援合力。近几年来,我省社会救援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在夯实应急管理基础、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省社会救援力量依然存在管理不规范、救援能力有限、资金装备短缺和参与应急救援信息不对称、协调不顺畅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各地各部门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队伍建设发展,推动社会救援力量发挥更大作用。
二、发展目标
按照培育、发展、规范、提高的工作目标,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区域风险实际,以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形式,积极引导成立和培育发展社会救援力量,促进社会救援力量健康有序发展,成为应急救援中专业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形成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2019年,培育5-8支省级社会救援力量并纳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管理体系,培育不少于100支市、县级社会救援力量并纳入市、县(市、区)应急救援力量管理体系。2021年,省级社会救援力量达到15支以上,市、县级社会救援力量达到200支以上,且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1支符合标准的社会救援力量并纳入应急救援力量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积极扶持,加快发展。把培育发展社会救援力量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治理、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019年10月底前,制定培育发展规划,严格登记前审查,完善创新指导机制,落实扶持配套措施,为社会救援力量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空间。
——稳步推动,完善机制。制定并落实培育发展社会救援力量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完善政府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为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依法管理,规范引导。积极推进社会救援力量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党对社会救援力量组织的领导,2019年底前各市要选条件好的2支社会救援力量建立党组织,并逐步达到全覆盖。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引导并重,在培育中规范,在规范中引导,在引导中发展。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评估机制,强化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完善考评进退机制,2019年9月底前制定相关办法。
四、落实措施
(一)合理统筹规划。2019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掌握社会救援力量的基本情况、主要装备、救援能力,了解发挥作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摸清社会救援力量的底数,建立完善社会救援力量数据库,纳入全省各级应急救援综合指挥平台。根据辖区风险、应急力量部署要求和社会救援力量的实际情况,统筹专业特长和区域等因素,科学制定培育发展规划和市级、县级社会救援力量培育标准,发挥社会救援力量特长优势,形成多方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提供服务指导。关注和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成长,支持将其纳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予以孵化培育,积极为社会救援力量提供便利和服务,不断发展壮大社会救援力量。积极引导和推动社会救援力量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各种形式搭建多方参与的互动平台,加强队伍间的交流、合作,提高自身能力水平。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协会能力建设,积极发挥协会在应急管理部门和社会救援力量间的桥梁作用。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指导规范社会救援力量行为,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三)强化一体管理。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培训体系,组织力量统一编写社会救援力量基础培训施教内容,规范训练标准。依托现有的场地扩大救援领域的设施建设,搭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与社会救援力量协同训练的基地。探索建立政府购置应急装备提供给社会救援力量用于日常训练、紧急救援等活动的工作机制及政府应急救援时调用社会救援力量特有装备的工作机制。将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协调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四)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活动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理解、关注、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加大对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防、抗、救灾及安全知识技能,增强社会人员参与社会救援力量的兴趣,营造发展社会救援力量的良好氛围。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为社会救援志愿活动提供便利,对支持应急救援志愿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进行通报表扬。
(五)给予支持激励。将社会救援力量提供的社会应急救援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建立社会救援力量应急救援补助机制,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服务,对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发生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偿。鼓励为村(社区)购买社会救援力量应急服务,将应急宣传和应急技能培训工作交给社会救援力量承担。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奖励机制,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奖、慈善奖等多种形式,提高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的积极性。
附件:省级社会救援力量培育规范(暂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省级社会救援力量培育规范(暂行)
1.核心力量方面。队伍核心骨干人员不少于50人(80%以上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救援培训合格证书),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2.场地保障方面。固定的办公、器材、训练等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3.主要装备方面。自有专业装备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必须配备运输保障车辆;租借专业装备必须能在1小时内调度集结完毕。
4.专业特长方面。社会救援力量应专业能力突出,能在宣传教育、演练比武、山地水域空中救援等方面发挥作用,与其他救援力量形成互补。
5.管理能力方面。社会救援力量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核心人员相对稳定,训练工作正常开展,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接到调度指令后能随时赶赴事发现场。
6.救援成绩方面。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听从调令,具有跨区域救援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勇于承担救援重任,在救援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成绩较为突出,得到政府及相关方面认可。
7.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或区域布局等因素,省应急管理厅认为应当纳入省级社会救援力量的队伍。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省级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市级、县级培育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