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全省第二批危化品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 浙安委〔2019〕14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全省第二批危化品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
浙安委〔2019〕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和4月8日省委常委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彻底整治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危化专项巡查组及全国化工行业明查暗访组在我省发现的问题隐患,确保我省第二轮大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对其中比较典型的23家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见附件1)。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指导挂牌隐患企业逐一建立隐患整改方案,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在2019年6月27日前将省级挂牌隐患整改方案报省安委办;各市、县(市、区)安委会要在6月24日前完成剩余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并将挂牌情况报省安委办。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肃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督促隐患挂牌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根本性整改措施;严禁将存在隐患的生产装置、存储设施暂时停产、停用作为隐患已经整改的标准。要按照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必须经过验收、整改工作流程必须实行闭环的要求,严格执行挂牌隐患整改销号流程。相关企业在完成省级挂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经责任单位相应部门同意,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对按期完成整改的,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安委办,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将予以销号;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省安委会将适时对各地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省安委办联系电话:0571-81051467;传真:0571-87058132。
附件:
1.全省第二批省级挂牌危化品重大事故隐患
2.危化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表
3.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