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仲裁、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申请、起诉。
当事人申请仲裁、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
二、仲裁、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仲裁、诉讼请求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仲裁、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仲裁、诉讼请求,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驳回。
三、逾期改变仲裁、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申请、反诉,超过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当事人一般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当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将承担仲裁申请被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不利后果。
五、调解反悔
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反悔。
六、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七、超过起诉期间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超过申请撤销裁决期间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九、超过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十、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杭州大部分一审法院已经不预交,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十二、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十三、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仲裁、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四、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五、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六、证人不出庭作证和不能旁听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证人不得旁听庭审,如果证人旁听庭审,其证言无效,还有可能被取消证人资格。裁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十七、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仲裁委、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八、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九、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二十、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十一、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二十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编辑: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