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庭、法庭说明案件的事实经过,提出证据和分析证据,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同意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事实和主张。
当事人陈述,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法院通常会抓住仲裁、一审、二审陈述不一致来驳回。当事人的陈述,通常被记录在庭审笔录中,所以在先要把庭审笔录认证看清,方能签名,错误的,可以及时修改。
【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大部分都是书证,如劳动合同文本、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变动记录、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汇总、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银行流水账、工资单、排班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杭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票据、名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国内标准快递详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工公证书等等。
【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劳动争议案件中,物证用的不是很多,如工作服、考勤机、射频IC卡、工具等等。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劳动争议案件中,视听资料最常见的就是录音,录音文件要刻制在光盘并把录音的内容整理成文字。录音,在证明入职时间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录音要能体现录制的时间、对话人的身份。关于录音的效力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条规定: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不得旁听庭审,如果证人旁听庭审,其证言无效,还有可能被取消证人资格。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劳动争议案件的鉴定最多的就是笔迹,笔迹鉴定的关键不在检材(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笔迹),而在样本(供比较、对照的笔迹)。样本分为平常样本和现场书写的样本,最重要的就是平常样本,当事人在没有100%的把握确定平常样本上面的字迹就是本人所写时,要予以否认。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在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极为少见。
编辑: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