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注销,仲裁不受理,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凭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
例如:
被告:张山(原杭州**公司的股东),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四(原杭州**公司的股东),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
《公司基本情况(注销)》可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
编辑: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