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安委〔2018〕21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安委〔2018〕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约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示通报、警示约谈适用对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集聚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 警示通报
第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集聚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通报:
(一)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存在行业性、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矛盾的;
(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致使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列入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
(六)行业领域、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突破较大事故控制指标的;
(七)行业领域、区域内连续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事故防控的。
(八)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符合警示通报情形的单位,由市安委办提出警示通报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后,下达《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见附件1),同时抄送市监委、市政府督查室。
第六条 被警示的单位,应分析问题原因、制定工作措施,并于警示通知书收到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反馈单》(见附件2)报市安委办。对一时难以整改或落实到位的,经市安委办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反馈。
第七条 警示事项完成情况列入全市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被警示单位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未按期按要求如实反馈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度累计2次以上被警示的,责任单位当年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三章 警示约谈
第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集聚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约谈: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半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突破年度较大事故控制指标;
(二)对督办或警示通报指出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
(三)1年内2次以上被警示通报的;
(四)市安委会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警示约谈对象一般为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必要时可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约谈对象由市安委办提出,报市安委会领导同意。
第十条 警示约谈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安委办及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约谈前,市安委办应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见附件3),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事项。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反馈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并准时参加约谈(见附件4)。
第十二条 警示约谈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约谈程序为:
(一)约谈主持人及约谈人员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问题;
(二)被约谈人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约谈主持人提出工作要求,被约谈人表明工作态度。
市安委办应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被约谈人在记录上签字(见附件5)。约谈记录抄送市监委、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三条 被警示约谈的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要求,并于约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办。
第十四条 被警示约谈的单位拒绝接受警示约谈、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再次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