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安委〔2018〕20号
2018-09-05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安委〔201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杭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贯彻落实。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和《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浙江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暂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杭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始终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 问题,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全面促进城市安全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发现突出问题。根据市安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专题,或经市安委会议定的专题,通过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着力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注重巡查结果运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汇报巡查结果;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报送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巡查发现好的经验及做法,市安委办将视情予以推广。
(三)落实问题隐患闭环管理。巡查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集聚区)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责任单位应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三、巡查组人员组成
全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具体由市安委会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市安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巡查组组长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同志担任,联络员由组长单位现职处级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6至8人,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
四、巡查对象和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对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及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书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巡查方式主要包括综合巡查、专项巡查和专案巡查。
综合巡查是指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巡查。
专项巡查是指围绕某一方面内容,对相关地区及部门(单位)开展巡查。
专案巡查是指针对发生重大突出安全生产问题的地区及部门(单位)开展巡查。
综合巡查,原则上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一周。专项巡查和专案巡查,巡查时间根据巡查具体任务确定。
五、巡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举措落地情况。
(二)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落实上级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宣教培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
(四)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情况。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和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六)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七)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举报信息,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查处信息公开等情况。
(八)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以及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等情况。
(九)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部署安排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六、巡查程序
(一)巡查准备。市安委办每年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巡查对象、巡查组成员构成、时间安排、巡查重点、巡查方式等事项,并报市安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各巡查组根据任务自行拟定具体巡查安排,并提前告知被巡查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二)开展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应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开展巡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查目的和任务。巡查期间,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三)巡查报告。巡查组于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经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巡查报告应包括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巡查反馈。巡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巡查组组长向被巡查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梳理后,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统一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五)整改落实。被巡查单位应按照巡查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巡查情况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安委办,并在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和查处情况。对地方整改情况,市安委会应适时组织人员进行“回头看”。
七、相关要求
(一)实事求是。巡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并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被巡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积极配合工作,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履职尽责。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查组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等制度。正确履行巡查职责,不干预被巡查单位正常工作和具体问题。
(三)廉洁自律。巡查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应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落实保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选配坚持原则,作风过硬,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的同志参加巡查工作。巡查工作期间,巡查组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巡查工作车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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