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9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35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