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粮〔2016〕35号
2016-11-05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粮〔2016〕35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浙江省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5日


浙江省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和粮食物流顺畅,满足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粮食安全需要,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省地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或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省内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可参照执行。
(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主要包括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机械库、器材库、药剂库、烘干房、检化验室、维修车间、办公楼等生产、办公附属配套设施。
二、职责分工
(三)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全省粮食收储供应和流通保障需要,会同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制定与国家规划相衔接的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
(四)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和流通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
(五)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制度建设;定期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进行检查评估、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和有效发挥作用;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档案管理,依法履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报备,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三、保护措施
(六)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年度由省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各地。
(七)省、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的需要,制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构建相应职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列入保护清单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未经粮食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处置。
(八)鼓励和支持各地在保证满足粮油收储供应及流通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仓容不减、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对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整合、提升功能。
1.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淘汰。对年代久远、使用年限无法确认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不能继续装粮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报废淘汰。
2.对年代久远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粮油仓储单位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以修缮保留。
3.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本地粮食收储供应和流通需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统筹规划,采取新建、扩建、重建及维修改造等多种举措,保障必要的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和数量。
(九)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置换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1.组织拆除、迁移、置换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与设施所属粮油仓储单位协商,并达成初步协议。
2.涉及拆除、迁移、置换或改变用途等变更处置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组织拆除单位与粮油仓储单位双方认可。
3.组织拆除、迁移、置换或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依据资产评估等情况,积极与粮油仓储单位协商,提出合理的赔偿补偿或重置重建方案。
4.组织拆除、迁移、置换或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如实填写《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处置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连同变更处置详细情况的书面材料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报告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变更处置等基本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局。对属于列入保护清单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须申请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粮食安全风险评估后,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出清单范围后方可处置。
6.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统筹协调相关单位,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赔偿补偿或重置重建,保障辖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能满足本地粮食安全需要。
四、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按照《浙江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浙粮发〔2012〕46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备案、变更情况备案等。
《浙江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资料中表3-1、表3-2完善更新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原表不再使用。
(十一)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扩大备案覆盖范围,加强备案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和变化情况,并按要求定期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局。
(十二)粮油仓储单位要自觉履行备案义务,主动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仓储物流设施等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备案内容变更、变化等情况,努力做到应备尽备。
(十三)省粮食局将积极探索创新备案形式,进一步优化服务,在条件成熟时推行网上备案。
(十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存量、质量和变化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变更处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措施,设立举报电话,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和程序,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侵占、损坏、拆除、置换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住管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五、其他事项
(十五)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意见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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