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意见 杭人社发〔2017〕275号
2017-11-02

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意见
杭人社发〔2017〕275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杭州市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7号)中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赛前训练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如遇相关政策变更的,按变更后的政策执行。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证书原件到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所属的市级或区(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杭州市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附件)。申领时已失业的,到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所属的市级或区(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跨统筹地区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需提供失业保险参保证明。在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上线之后,无需提供省内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代为申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杭州就业网(http://hzjy.zjhz.hrss.gov.cn/)提交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并在线查看审核进程、结果反馈、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证书信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浙江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zj.osta.org.cn/)、“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zjhz.lss.gov.cn)甄别。
(三)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杭州就业网(http://hzjy.zjhz.hrss.gov.cn/)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原因。
四、其他
各区按现行政策体制承担相应经费,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各县(市)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意见从2017年7月7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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