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13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1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不仅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对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省条例》的要求,建立和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进一步提升全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推动杭州高起点上新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二、有效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点工作
(一)规范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申领、签注程序。
1.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拟在杭州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依照《省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充分利用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设计发放统一的居住登记凭证,方便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
2.居住证申领条件。《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已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省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1年以上(含,下同),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1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满1年以上。申请人须提供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在自购房屋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无自购房屋而租赁他人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7号)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协助申请人(承租人)提供已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出租登记(商品房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证明。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3)连续就读,在杭州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1年以上,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市学籍证明和连续就读1年以上的证明。
符合人才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按《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3.居住证的申领受理。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还须提交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及其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证明。
公安机关或者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4.居住证签注。《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期满次日起《浙江省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省条例》实施前已经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的,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符合新的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免费换领《浙江省居住证》IC卡。各地要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换领证件提供服务,力争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换领工作。
(二)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1.《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依法加入工会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3.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住保房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制定配套政策。
4.根据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的主要指标应包括持证人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履行社会义务、遵纪守法、个人信用等事项。量化的主要指标以及《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相应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强化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夯实基层基础的一项重要抓手,由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两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明确职责定位,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基础建设及信息化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区要建立科学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8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确保人员、装备及考核等费用保障到位;对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过程中所需费用和设施设备,要及时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出租房屋智能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移动采集终端等信息化设施的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确保《省条例》全面、准确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平对待,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承载能力,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保障。市发改委、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流动人口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项配套政策制定、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公安局要抓紧与省公安厅对接,市流动人口办要协调相关部门,稳妥有序推进居住证与市民卡的融合应用,逐步扩展居住证(卡)功能。市流动人口办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5号)要求,进一步梳理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尽快实现各部门信息的实时对接和互惠共享,并依托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完成量化指标信息系统建设,为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顺利推行提供信息技术保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主要内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权利和相关配套政策等,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合理引导流动人口预期,增强流动人口、相关单位和房屋出租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意识,为全面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流动人口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作推进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