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单位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5〕179号
2005-12-02

关于省级单位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5〕179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的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事关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责,加强宣传,切实做好《医疗服务目录》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目录》的规定。
二、《医疗服务目录》中,“医疗服务项目部分”的乙类项目、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比例暂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医疗服务项目部分”的乙类项目,《医疗服务目录》中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30—40%的项目,暂定为30%;20—30%的项目暂定为20%;10—20%及10—15%的项目,暂定为10%;5—10%的项目,暂定为5%;311000006血液透析不设个人自理比例。
(二)“医用材料部分”中需先由个人自理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以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乙类放射性同位素药品,个人自理比例暂定为国产产品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医用材料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医疗服务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费用,包括床位费及ICU、CCU单元治疗的费用,自住入起14日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15—60日,先由个人自理1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61日及以上,先由个人自理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普通床位费的支付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加强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使用《医疗服务目录》中有疗程限制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
四、《医疗服务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及时更新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库;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服务目录》电子版的统一编号和要求,及时做好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维护工作,以及切换前的医疗费用清算工作;《医疗服务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省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编号上传。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医疗服务目录》的平稳实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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