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单位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5〕260号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单位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5〕260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单位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医疗服务目录》中“医用材料部分”,编号311201109特殊环限单价不超过200元。
2、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服务目录》中有疗程限制的医疗服务项目,应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