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社险发〔2018〕3号
关于2017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社险发〔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政府令〔2018〕3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范围对象
参加杭州市区(临安区除外)社会保险的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以参保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2017年12月仍参保缴费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
(二)申报形式
参保单位可采用以下方式申报2017年度职工工资收入。
网上申报。参保单位通过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或直接登陆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http://wsbs.zjhz.hrss.gov.cn)进行申报。
其他方式申报。尚未领取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应采用电子文件方式申报,其中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下确无条件采用电子申报的,也可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请参保单位在2018年2月底凭单位介绍信,按社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电子文件申报表或打印纸质申报表。
余杭区一律实行网上申报。
(三)填报要求
1、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按《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11号)要求申报。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3、参保单位须对2017年12月参保缴费和12月底前办理参保的所有在职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4、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按参保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参保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填报。
5、市、区级单位中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参保单位无需再次申报,因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仍需向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1)中央属、部属、省属、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
(2)尚未参加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3)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
6、填报时应填写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7、参保单位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申报。
二、2018年缴费基数启用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1、2018年缴费基数启用前,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应缴费额,暂按2017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2018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2018年缴费基数启用前,参保单位办理在职参保人员停止缴费时,应申报2017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对社会保险费予以结清,多退少补。
3、2018年缴费基数启用前,企业新增的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并申报2017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社会保险费统一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三、其他
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发〔2011〕22号)规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加杭州市生育保险的单位,2018年发生生育保险支付情况时尚未申报本单位2017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应当在申领生育待遇前,报送本单位2017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以确保本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人能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