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萧劳社险〔2005〕79号、萧财预〔2005〕170号
2005-10-25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萧劳社险〔2005〕79号
萧财预〔2005〕1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劳社退〔2005〕199号、杭财社〔2005〕753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标准。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经费标准从2005年起调整为230元。
二、服务经费调整后,用于企业退休人员下列项目支出:
1、节日慰问费,由原来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春节慰问为100元,中秋节(原定为重阳节)慰问为50元。
2、大病住院探望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3、花圈费和孤寡老人丧事料理费调整为年人均10元。
4、困难补助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5、文娱健身活动费调整为年人均40元。
三、补发2005年节日慰问费。2005年节日慰问费在原来70元的基础上增加80元,凡已享受今年节日慰问费的企业退休人员均为补发对象。补发标准为春节50元、中秋节30元。由社保中心统一在10月底以前进行补发,将补发的慰问费打入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存折。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及时到区社保中心按新标准申请核拨其它调整后经费。
四、经费来源。由社保托管基金支出。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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