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社险发〔2017〕6号
2017-07-03

关于做好2017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社险发〔2017〕6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就年中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7年缴费基数启用
1.2017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其他缴费单位单位缴费基数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2017年7月起启用。
2016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85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或者当年新增职工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低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819.25元)的,按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4096.25元)的,按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6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按2016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其他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办理参保登记的,其单位缴费基数及雇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7年7月起启用。
单位申报的雇工个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或者当年新增雇工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低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3759元)的,雇工个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高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4096.25元)的,按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单位申报的雇工个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或者当年新增雇工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低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819.25元)的,雇工个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4096.25元)的,按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2017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包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1月至6月按2016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办法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4.在2017年1月至6月结算期新办理退休手续(含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用人单位职工2017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核定,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6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其缴费基数按2016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 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规则及社会保险费差额补收退收规则同上。
二、关于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17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
(1)2017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2)2017年6月仍在参保,当年新增、再就业且申报的月工资收入低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工资收入高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3)2017年1月至6月结算期新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人员,包括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已进行补退处理的,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仍低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4)对于2017年1-6月兼并、合并、分立单位,不再进行年中清算。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17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17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17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17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三、关于其他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17年6月正常结算的其他缴费单位,人员范围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单位、个人应缴额列入结算。结算险种根据单位职工2017年1月至6月实际参保险种确定。
2.结算方式
其他缴费单位的结算方式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已启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杭州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统一安排,在7月份按照2016年省平重新予以保底封顶核定,并对1-6月份涉及保底封顶的人员予以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补退数额,在7月底和当月应缴数据一并发送地税征收;启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前的历史应缴养老保险数额按照省统一安排实行统一清算,具体清算时间另行通知。
四、结算清单查询方式 
用人单位可凭单位介绍信根据参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已办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认证的用人单位,可登录网站www.zjhz.hrss.gov.cn 查询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明细。 
五、其他事项
为做好2017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的资金清算工作,请各用人单位根据参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包括事业单位的收入户)、开户银行名称等基本信息变更工作。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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