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杭劳社工伤〔2006〕265号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杭劳社工伤〔2006〕265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
《关于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16日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境内除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我市境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包括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全部职工,按照隶属关系,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四、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认定事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认定事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或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机关的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认定事项,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五、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统筹地的区、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六、职工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市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市配套政策法规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2005年12月29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所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予以认定和支付费用。
事业单位、民问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为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