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杭劳社就〔2009〕331号
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杭劳社就〔2009〕331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保持我市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的条件和享受范围
(一)开展试点的条件。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流畅、基金管理使用合理有效。
(二)扩大享受对象范围。试点地区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可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享受对象逐步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领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杭州户籍和杭州生源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杭普通高校2009、2010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扩大项目支出范围
可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扩大到以下支出项目:职业介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分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促进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97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及其配套政策和《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在杭高校大学生教育培训消费券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2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档案保管的单位,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档案保管收费标准给予档案代管补贴,补贴办法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97号)执行。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稳定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退休、退职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或辞职的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的,可以申请认定为稳定就业单位。经批准的稳定就业单位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40%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稳定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本单位已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清单、上年度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说明、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等资料,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市或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其中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的,须先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将社会保险补贴拨入参保单位账户。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根据培训人数和效果予以适当补贴,但最多不超过当年该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的30%。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用人单位开展在岗(转岗)培训实施方案及培训效果、在岗(转岗)培训人员名单及参加失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实际培训费用后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清单等资料,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市或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其中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的,须先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将培训补贴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将培训补贴拨入参保单位账户。
用人单位已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在岗转岗培训补贴。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照《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9〕5号)规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其培训费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加市区困难企业组织培训的在职职工,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标准为一般不超过培训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按实际培训人数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用于市区困难企业组织培训的在职职工教育培训消费券,由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填写《杭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申请表》,并持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和教材、考核方式、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时间、资金预算等),到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补助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并发放相应额度的教育培训消费券。困难企业培训计划经初审同意的,由困难企业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做好培训台帐。培训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补助额度。由困难企业持教育培训消费券到市财政局指定地点进行经费结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的汇总清单及经市财政部门认定的经费结算表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3、符合《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9〕5号)中常住居民身份的企业在职职工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进行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的汇总清单及经市财政部门认定的经费结算表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持教育培训消费券的大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大学生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进行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其培训费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大学生教育培训消费券由市教育局会同在杭高校发放,大学生按《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在杭高校大学生教育培训消费券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23号)等相关规定参加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到所在高校申报,由所在高校进行验证、审核、并按规定兑付。高校做好兑付名册和资金结算表,凭教育培训消费券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费结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的汇总清单及经市财政部门认定的经费结算表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市区失业人员创业房租补贴
对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按规模每年给予主办方5—1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其房租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本级创建的失业人员创业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承担。补贴方式为逐年递减,第一年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给予租金7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租金3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两年内由市失业保险基金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五)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园内创业企业房租补贴
经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的新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其房租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区财政共同承担。补贴方式为每年补贴实际房租(最高为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按实际补贴)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二,最高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三分之一,最高不超过0.5元/平方米?天。各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房租补贴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执行。
四、规范基金支出和监管
(一)支出比例的规定。在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可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加强基金监管。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各项支出调整后,要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作为该科目下设立的二级科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用于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领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大学生、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各项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可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应继续保持原有规模和增幅,除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支出不足时的政府兜底外,可适当调整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合理必需的支出。
(三)切实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各地区应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扩大参保范围;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和就业状况,实现生活保障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其他
各地、各部门要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报告。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09年11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