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社险综〔2011〕25号
关于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社险综〔2011〕25号
各有关企业 :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3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 ,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主城区各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申请。
二、对2011年7月1日前 ,尚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农民工“双低”参保缴费办法变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将统一从2011年7月1日起 ,对原参加农民工“双低”办法的企业和农民工统一变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 ,主城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受理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农民工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补缴时,仍在原单位参保缴费的,应由用人单位向单位社保关系隶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杭州市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表》(见附件);补缴时,已离开原单位的,个人可就近向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表》。
四、自2011年7月1日起 ,主城区各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异地“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