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3〕322号
2003-12-30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3〕322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90号)、《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31号)和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对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
1、从2003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中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副省级185元、正厅级155元、副厅级130元、正处级105元、副处级85元、正科级65元、副科级52元。
副地、市级和副局级的企业离休人员,分别按正厅和正处的标准增加离休金。
2、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50元增加退休费。
3、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4、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1、参加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费的具体办法依浙政办发〔2003〕90号文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此次增加的离休费,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2、经费来源
此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已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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