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劳社险〔2003〕172号
2003-07-28

关于部分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劳社险〔2003〕172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对原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未列入退休费统筹范围对象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其参加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年限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996、1997年按照个人实际缴费额计入, 98年1月1日以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入, 其中个人缴费按照个人实际缴费额计入,其他部分按照单位缴费划入部分计入。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间未列入参加退休费统筹对象范围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于可视作缴费年限中1997年底前的工作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按1.279的替代指数计算。对于可视作缴费年限中1998年1月1日后工作时间,每年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279倍为缴费基数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的记账比例补建个人账户。上述1998年以后工作年限所补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基本养老金核定,不适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次性支付和继承的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参保后,凡按劳社部发〔2001〕13号和浙劳社老〔2001〕29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贴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补贴费用按转入之月一次性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1997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因没有个人缴费工资记录而无法计算的,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可按1.279替代指数计算。
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但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可视作缴费年限期间补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外)。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时未参加退休费统筹,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也未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上述对象已经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应按照上述办法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予以核定其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后低于原计发标准的,原待遇保持不变;高于原计发标准的,应从养老金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始发放之月起予以补发。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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