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5〕1号
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5〕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 218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市企业中,凡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杭政〔1998〕9号、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2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给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3元乘以2003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我市月调整标准为27元(计算的调整金额见分进元)。
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8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3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凡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增发养老金。其中,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增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统筹地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参加“双低”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系数,分别乘以“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
例:某参加“双低”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待遇系数为0.7,第一部分我市调整水平为27元,第二部分为15元,该退休人员这次可调整基本养老金为29.4元〔(27+15)×0.7=29.4〕
(二)对2003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增加金额低于52元的,可按52元予以补足。
(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