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养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萧政办发〔2000〕16号
2000-03-02

关于退养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萧政办发〔2000〕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政府萧政〔1998〕8号文件精神,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实行解体、终止或拍卖,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实行“社会退养”一次性移交市社保局管理的办法,对解除老职工的后顾之忧,加快企业转制步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险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办理“社会退养”后的人员续缴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办理续缴。 
凡有经济承受能力、本人愿意缴纳的,可持办理“社会退养”的有效证据,直接到市社保局按照自谋职业人员的标准办理养老保险费的续缴手续。所缴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办理续缴后的年限一并计入本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实行缴费与养老金计发挂钩的办法。 
办理续缴的“社会退养”人员,必须从实际办理“社会退养”手续的次月起缴费,并要求缴费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如中途停缴的,其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按照连续性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按停缴时的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三、本办法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萧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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