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杭劳险〔2000〕73号 杭财社〔2000〕202号
2000-04-14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杭劳险〔2000〕73号
杭财社〔2000〕2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关规定精神和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一九九九年度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701元),经杭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同意,现将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〇〇〇年统筹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杭州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杭州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超过上年度杭州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统筹单位职工个人缴纳标准从现行的3%调整为4%。
三、非统筹单位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标准:
单位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45元调整为180元;
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元。
四、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从二〇〇〇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杭州市劳动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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