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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之终局裁决
2016-02-10

【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仲裁庭对下列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一)追索劳动报酬(包括提成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超过裁决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支付工伤医疗费不超过裁决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三)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经济补偿不超过裁决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四)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的赔偿金不超过裁决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五)社会保险费补缴;
(六)工伤保险待遇赔付;
(七)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一)、(二)、(三)、(四)项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仲裁裁决确定为准还是以劳动者主张为准,存在争议。
终局裁决以外的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庭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庭错误将终局裁决确定为非终局裁决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仲裁庭嗣后补正除外。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次日起计算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次日起计算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邮寄送达的,当事人签收日期为收到日期,邮寄日期为提起诉讼日期。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预交10元案件受理费,目前杭州地区大多数法院受理时不预交。

【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邮寄送达的,当事人签收日期为收到日期,邮寄日期为申请日期。
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案由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每件交纳400元申请费。

【申请执行终局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依法送达各方后,劳动者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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