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答辩】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再审】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期间】
之日起为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