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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违法用工之社会保险
2015-09-20
社会保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短称,简称社保,是人们通常说五险一金的五险。国家设立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负担。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未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现金补贴、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未缴纳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这部条例更加明确了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浙江境内都是以本条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作为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届点。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比比皆是。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就是缴费基数低于自己的工资,按照最低基数缴纳,这个现象目前比较严重。《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未达到一年的按照第一个月工资确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通常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数都不会超过上年度浙江省月平均工资的60%。以2012年为例,2011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731元,月平均工资2977.58,60%即1786.55元。实践当中很多的用人单位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1786.55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许您就是,缴费基数的多少决定了劳动者以下权益的多少: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的企业给劳动者所谓的100至300元的社保补贴,2012年浙江的企业承担的最低社会保险缴费额为514.53元(1786.55×28.8%),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社保补贴,眼前上是赚的,实际上还是亏的,因为有工伤赔偿的风险,给了现金补贴不能免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还是比较多的。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试用期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你说劳动合同期限内要不要缴纳社会保险?实践当中,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要是劳动者在合同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往往会去办理停保手续,也就是把社保停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单位继续上班的,也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个月难道就没有了保障?保障不单单是保障劳动者,更是保障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都可以要求补缴。在职的补缴养老、医疗和失业。离职的补缴养老和医疗。另外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可以依法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法的实行,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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