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因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七)因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是指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机构。通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