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存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依法约定试用期,可以避免此类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举例一: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11月10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期限一年整,试用期二个月)
举例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期限三年整,试用期六个月)
举例三: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期限二个月,试用期无)
举例四: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时止,其中试用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期限无固定,试用期六个月)
举例五: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完成1000件衣服时止。(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试用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