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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跳槽被判支付专业培训费用150余万元
近日,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某向某航空公司支付专业培训费用150余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转出丁某的飞行档案。
审理查明,2008年1月18日,某航空公司与年仅22岁的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某航空公司出资对丁某进行专业培训,先后将他送入北京某大学飞行学院等单位进行专业培训,交费172万余元。2011年7月24日,丁某突然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4天后,航空公司出具书面复函,认为丁某提出的辞职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经航空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嗣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航空公司未安排丁某飞行任务。8月25日后,丁某再未上班。航空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认为丁某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损失共计35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递交辞职报告于1个月后正式离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航空公司要求丁某赔偿培训费用的请求合情合法,因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务期限为38年,现已服务4年,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34年,即按总培训费用172万元除以38年再乘以34年等于153万余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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