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来自秦巴天府,2011年春节后,经朋友介绍,夫妻俩来到了杭州滨江区某建筑工地从事泥工,约定每天90元。入职一个多月后的,工作时不慎被井架压伤腰椎,事后包工头送去医院治疗。包工头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
张先生家属去过劳动局、法院咨询,都没有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数额。劳动局说,你没有合同,无法认定工伤。法院说,你去找劳动部门解决,劳动部门解决后不服的,再来法院。出于无赖,张先生家属委托了律师,律师通过有关部门调查,得知张先生所在工地的承包人是上虞某建设公司,那么该建设单位就是张先生的用人单位,是认定工伤的主体。
5月3日,张先生向滨江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劳动关系的照片和录音、工友证言、《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初诊病历(原件)。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两位工作人员去工地调查,两个月后张先生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调查核实。
没有劳动合同,同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的关键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