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版师不服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
【案情】
张某某2014年9月17日起进入江干区一家服装公司从事服装版师工作,月基本工资九千三,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2014年12月26日,服装公司老板通知全厂员工停工停产放假,张某某觉得以后的工资无法得到保障,于2014年12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休息日安排工作未能补休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劳动报酬、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3万6千多元,及补缴2014年9月至12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一直没有消息,2015年1月9日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没有受理该案,理由是仲裁委员会在2015年1月6日已经受理该案。2015年1月29日张某某收到仲裁委员会寄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材料。
2015年3月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裁决:服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二倍工资2万2千多元、服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张某某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驳回张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某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3月1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张某某休息日安排工作未能补休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劳动报酬、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3万3千多元,及补缴2014年9月至12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权利】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比仲裁多了1万多元的加班费,其致胜的关键是比仲裁多了考勤视频的证据和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仲裁申请第二天开始计算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风险】
用人单位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积极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审前,张某某愿意2万元达成调解协议,而服装公司愿意5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坦诚面对,提高到1万多元应该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在裁判经济上的损失和判决书公开“名誉”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