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49号
2014-03-27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六次联席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1965年期间省、市先进生产(工作)者[含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范围内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杭州市区定居的劳动模范(先进),以下简称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一)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离退休的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20元。
(五)1955—1965年获得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下同)。
二、调整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1965年获得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标准执行。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渠道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的列支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4年起,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按照新标准计提退休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总工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前发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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